外交和海关集装箱法令和欧洲国际运输托盘谈判公约。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1963 年 3 月 19 日的时间版本 1963 年 2 月 8 日外交部长关于海关公约和集装箱的 24 号法令以及关于国际运输托盘海关谈判的欧洲公约 1956 年 5 月 18 日,海关公约集装箱和 1960 年,谈判达成了《欧洲国际运输托盘海关处理公约》。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上述公约的文书于 1962 年 5 月 31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不受公约第 17 条规定约束的费用加入《集装箱海关公约》,并以不受第 11 条公约第 2 和第 3 款规定的约束。两项公约于 1962 年 8 月 29 日对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生效,即第 13 条下的集装箱海关公约和第 7 条下的欧洲国际运输托盘海关处理公约。 .河。集装箱海关公约 缔约方为了发展和便利集装箱在国际运输中的使用,已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 (b) 集装箱是指运输设备(升降机、油轮或其他类似设备),它: (i) 具有耐用性,因此足够耐用,可以重复使用; (ii) 专门适用于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运输货物而不损坏货物; (iii) 其装备便于搬运,尤其是在从一种运输工具转移到另一种运输工具时; (iv) 设计为易于装卸; (v) 具有至少 1 m3 的内部容积,以及容器的附件和标准设备,只要它们与 nm 齐平;容器一词不包括通常的包装或车辆; c) 人,包括自然人和原始人,除非从文本的垂直性明显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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