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的监管和市场压力设备的准入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该法规的时间版本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生效 1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2015 年 11 月 25 日关于在市场上提供压力设备的法规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 § 2 para. 1 个字母h) 法号。 19/2002 Coll.,它规定了发布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近似法规的条件,规定: § 1 主题 (1) 本政府法规规定 a) 附件编号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1(以下简称“基本安全要求”),b)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义务,c) 压力设备和组件的合格评定程序,d) 公告机构的义务。1) (2) 本政府法令适用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高于 0.5 bar 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它们是根据特殊规定的指定产品。2) (3) 本政府法令不适用于 a) 由管道和管道系统组成的管道用于将流体或物质输送到设备或从内陆或海上设施输送,包括位于管道中的所有关闭装置和专门为管道设计的所有连接设备,但位于压力调节站或管道中的压力设备除外压缩机站,b) 供水、分配和排放网络,连接的设备和供应渠道,特别是供应管道、压力隧道、h 的压力轴水电设备和相关配件,c) 简单的压力容器,3) d) 喷雾器,4) e) 用于车辆操作的设备,5) f) 根据§ 分类不高于 I 类的设备13 和 6) g) 适用特殊规定的设备, 7) h) 设计用于核用途的设备,其损坏可能导致放射性泄漏, i) 用于油气勘探和生产以及地热的井控设备资源,用于采掘业和地下储存,旨在维持或控制井压,包括井口、防喷发设备、分配管道和逆流设备,j) 包含用于确定尺寸、材料的机柜或机械的设备选择和生产主要基于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以承受静态和动态操作和其他操作参数,并且压力不是重要的设计因素,特别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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