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部分第 3 款。某些类型的义务第 29 章。购买和出售§ 1。第 386 条. 销售的一般规则购买协议 根据销售合同,一方(卖方)有义务将货物转让给另一方(买方),买方有义务接受货物并支付其收取的金额(价款)除非法律对证券和外币的买卖有特别规定,否则本款规定的规则应适用于其买卖。请参阅以前的编辑。在本守则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特定类型商品的买卖细节由法律确定。 (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的第 386 条第三部分 - 国家立法数据库,2021 年 4 月 21 日,第 03/21/683/0375 号)见以前的编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的机动车销售合同必须经过公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除外。 (经 2021 年 4 月 21 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 ZRU-683 号法律修订的第 386 条第 4 部分 - 国家数据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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