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69 关于确定在国家硼研究所工作的合同程序和原则以及工作人员的财务权利的条例 部长会议决定日期:2006 年 9 月 10 日第 2006/11103 号法律公布日期: 4/6/2003. 4/11/2006 No: 26336 The Order of the Code Published: 5 Volume: 46 SECTION ONE General Provisions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法规;根据第 657 号公务员法,确定在国家硼研究所聘用的长期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合同程序和原则、工资和财务权利、服务条件和资格,除他们的工资和财务权利,以及受聘于研究所的外国顾问和专家。范围 第 2 条 - (1) 本条例的规定涵盖在国家硼研究所雇用的研究所人员,以及外国顾问和专家。依据 第 3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 2003 年 4 月 6 日第 4865 号《建立国家硼研究所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制定的。定义 第 4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研究所:国家硼研究所,b) 董事会:国家硼研究所董事会,c) 主席:国家硼研究所所长,ç) 小组协调员:国家硼研究所服务单位负责人,d) 常任人员:国家硼研究所人员,根据行政服务合同在主要和长期服务中受雇,并受第 657 号公务员法的约束,不包括工资和财务权利,5070 e) 临时人员: 1) 在研究所的主要和长期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的合同,仅限于项目和研究期间。 2) 公共机构和组织的人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受雇于项目和研究并被视为f) 外国顾问和专家:在研究所受聘从事除主要和长期职责以外需要专业知识的任务的外国人员,g) 研究所人员:长期和临时人员,ğ) 入学考试: 根据公众指公职人员选拔考试(KPSS),由学生选拔安置中心在《初任人员考试总则》规定的框架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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