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7 军事学生钱法 (1) 法律编号:128 采用日期:15/11/1960 发表在 R. 报纸上:日期:19/11/1960 编号:10659 出版代码:4 卷:1 页:451第一条 陆军、海军、航空兵学院和大学、高中各学院一年级就读国防部的学生和预备役军官学校的学生,每月发给30里拉的津贴,那些在更高级别学习的人每月获得 40 TL 的津贴。第二条军事高中和同等军事学校的学生和士官每月发给20里拉,军事中学和同等军事学校和士官中学的学生每月发给10里拉。第三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有权领取零用钱,津贴发放至学生完成学业并进入高年级或被学校开除为止。住院、病假和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其津贴不予扣除。第 4 条 - 代表国防部和宪兵总司令部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享受本法。第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支付的零用钱,不征任何税款,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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