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3 器官和组织的治疗、储存、疫苗接种和移植法 法律编号:2238 通过日期:29/5/1979 在 R. 报纸上发表:日期:1979 年 3 月 6 日编号:16655 发布代码:命令: 5 卷: 18 页: 150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目的: 第一条 为治疗、诊断和科学目的而进行的器官和组织的取出、储存、接种和移植,适用本法的规定。范围: 第二条本法所称器官和组织,是指构成人体有机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各种器官和组织。自体移植、毛发和皮肤去除、移植移植和输血不受本法规定的约束,但在现行卫生法、(……)(1)法规和医学道义规则的框架内进行。 (一)第三条禁止买卖器官、组织以换取价格或者其他利益。第四条 除发布科学、统计、新闻信息外,禁止发布各种器官、组织摘取、捐赠的广告。二、部分活体器官和组织的摘取年龄和资格: 第五条禁止摘取未满十八周岁且不具备资格的人的器官和组织。同意:第 6 条——为了从 18 岁以上且有资格的人身上提取器官和组织,捐赠者在至少两名证人面前的书面和签署的报告,清楚、有意识和不受影响,或口头声明并签署在至少两名证人面前,必须由医生签名。必须得到批准...
有机和组织摄取、储存、移植和移植法。pdf预览版有机和组织摄取、储存、移植和移植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