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不要在付款中使用 CRPTO 资产

相关行业:机构和大学法规
报告地区:土耳其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6日
关于不在支付中使用加密资产的规定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是不在支付中使用加密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在提供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发行中使用加密资产,并防止支付和电子货币机构交易加密资产,这是关于提供托管、转移或发行服务的平台或不充当从这些平台进行资金转移的中介的程序和原则的确定。平台。基础 第 2 条 – (1) 本条例基于 1970 年 1 月 14 日第 1211 号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 4 条第 4 条第 (f) 款和第 4 款,以及2013 年 6 月 20 日,根据第 6493 号《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机构法》第 12 条第 3 款和第 18 条第 6 款编写。在支付中不使用加密资产 第 3 条 – (1) 在本条例的实施中,加密资产、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在数字网络上创建和分发,但法定货币、法定货币、电子货币、支付工​​具、证券或其他是指不被视为资本市场工具的无形资产。 (2) 加密资产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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