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储能活动条例 第一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在 2013 年 3 月 14 日第 6446 号《电力市场法》的范围内,确定电力存储单元或设施的建立、它们与输配电系统的连接以及它们的使用的程序和原则。市场活动中的单位或设施。 (二)抽水蓄能电站和停电时使用的不间断电源不在本规定范围内。基础 第 2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 2013 年 3 月 14 日第 6446 号电力市场法制定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电力储存设施:可以储存电能并将储存的能量输送到系统的设施, b) 相关立法:电力市场法、总统令、总统令、法规、公报、许可证、通告和董事会决定, c) 相关标准:电力存储 TS、EN、IEC、ISO 和其他国际标准,按优先顺序,关于设施中使用的设备、连接系统和性能标准,ç) 相关技术法规:相关法规、公报和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其他规定,d) 董事会:能源市场监管局,e) 权威:能源市场监管局,f) 独立的电力存储设施:电力存储设施直接连接到电网,无需联系与任何发电或消费设施,g) 电网运营商:36 kV 及以下网络的相关电力存储设施 配电许可证持有人法人实体,36 kV 以上网络的 TEİAŞ,ğ) TEİAŞ:类型Kiye 输电股份公司,h) 电力批发市场:电能、容量或其衍生产品的批发购销;电力市场,例如双边协议市场或远期电力市场、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平衡电力市场、由市场和/或系统运营商组织的辅助服务,i) 集成到消费设施中的电力存储设施:与a 消耗设施 i) 集成到生产设施中的电力存储单元:可以存储发电厂边界内系统产生或提取的电能的电力存储单元,j) 辅助服务:26/11/ 辅助服务定义在 2017 年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电力市场辅助服务法规中,编号为 30252。 符合立法的可再生能源它是指支持机制,包括价格、期限、金额以及支付给法人实体的价格、期限、金额和程序和原则,这些法人实体亲自或通过其授权的供应公司进行电力来源的发电活动。在豁免发电范围内使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人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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