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替代条例第一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商务部在任用异地任用人员时,根据服务需要,对任用进行一定的约束,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的连续性。他们在全国不同的服务区域和单位工作。范围 第 2 条 – (1) 本法规;根据 1965 年 7 月 14 日第 657 号《公务员法》第 4 条第 (A) 款,它涵盖在商务部省级机构工作人员中受雇于海关和外贸地区办事处的人员, 谁是受搬迁分配。依据 第 3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第 657 号法第 72 条和部长会议生效的《通过搬迁任命公务员条例》第 28 条制定的决定日期为 19/4/1983,编号为 83/6525。定义 第 4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部长:贸易部长,b) 部:商务部,c) 区域局:海关和外贸区域局,ç) 区域经理:海关和外贸区域总监,d) 电子任命:电子重新分配e) 总局:人事总局, f) 服务单位:在服务地区执行任务的地区局和在地区局下运作的部的省级单位, g) 服务地区:服务单位组显示在本法规附件的图表中, ğ ) 服务单位顺序:本法规附件中的附表中所示的服务单位之间的顺序, h) 服务分数:为附表中所示的服务单位确定的分数在附件 1 中,并作为服务期的回报, i) 服务期:通过搬迁 i) 通过自愿搬迁分配:受电子任命的人员的要求根据附件 1 中的表格在第一服务区域内的服务单位之间通过电子搬迁方式进行的分配,j) 委员会:搬迁委员会,k) 配额:在搬迁分配程序中使用的服务单位的名称. l) 联合服务单位:位于同一省境内的服务单位中的服务单位,计入附件1表中,可由地区局指派,无时限; m) 标准人员number:对于服务单位 根据职称确定的最低和最高人数, n) 调动:在第第 657 号法律第 76 条,o) 强制服务区域:2 第三和第三服务区域以及附件 2、附件 3 和附件 4 图表中的所有服务区域。 ö) 强制服务期:为强制服务区的所有服务单位确定工作时间,p) 强制搬迁:在第 657 号法律第 72 条和第 76 条的原则框架内任命人员到强制服务区,同时考虑到名额,r) 强制搬迁聘任顺序:第六条第一款(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在表中第一服务区服务单位工作的人员附件一,第一服务区最长服务年限。根据配额强制搬迁,ş) 可能被强制搬迁的人员名单:强制搬迁以确定轮到其任命的人员。 e 是指名单,其中包括被确定为配额的四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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