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私人养老金条例和检验机构职业人员条例第一节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1)本条例的目的是聘用保险专家和助理保险专家、入学考试、委员会的组建、培训,以规范论文准备和能力考试、任命、职责、权力和责任等问题的程序和原则。 (二)本条例适用于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机构聘用的保险专家和助理保险专家。依据 第 2 条 – (1) 本条例基于 1965 年 7 月 14 日第 657 条的《公务员法》附加第 41 条以及 18 日官方公报上公布的第 47 号保险和私人养老金条例和监督。 10/2019 和编号 30922。它是根据关于机构组织和职责的总统令第 14 条编写的。定义和缩略语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总统: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机构总裁,b) 总统令:关于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职责的总统令,第 47 号,在 18 日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10/2019 和编号 30922,c) KPSS:根据第一次任命考试的一般规定,该规定与 2002 年 3 月 18 日的部长理事会决定生效,编号为 2002/3975,对于 (A) 集团干部,评估、选拔和安置中心人员选拔考试理事会,ç) 委员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委员会,d) 机构: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机构,e) 专业人员人员:总统令和其他立法赋予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所需的基本和持续服务。 f) OSYM:测量、选择和安置中心主席,g) 专家:保险专家,ğ) 助理专家:指保险助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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