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私人养老金部门内部系统条例 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 – (1) 本条例的目的;本条例规定了保险、再保险和养老金公司、保险和私人养老金领域的专门机构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建立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精算和内部审计制度的程序和原则。 . (2) 本条例;在土耳其设立的保险、再保险和养老金公司、在土耳其的外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组织、保证账户、保险信息和监控中心、养老金监控中心、保险仲裁委员会、土耳其机动车局、自然灾害保险机构、特殊风险保险总部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 依据第 2 条 – (1) 本条例; 2007 年 3 月 6 日第 5684 号保险法第 4、14、21、28、30、31/B、32、33/A 条和附加第 1 条;它是根据 2012 年 9 月 5 日第 6305 号巨灾保险法第 6 条和 2001 年 3 月 28 日第 4632 号私人养老金储蓄和投资制度法第 1 条和第 20/A 条编写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中; a) 主要服务:为组织执行其主要活动而进行的服务,必须持续维护; b) 信息系统:收集、处理、存储、分发的人力资源、运营活动和过程, 信息的使用和共享以及与之交互的信息技术, c) 主要系统:开展保险和私人养老金活动以及履行与法律中为这些机构定义的主要活动领域相关的所有责任所需的所有信息,法律和其他相关立法的子规定,可以在电子环境中随时安全地访问。整个系统,包括能够记录和使用它的基础设施、硬件、软件和数据,ç) 协会:协会土耳其保险再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公司,d) COBIT:信息系统审计和控制协会 (ISACA) 信息技术管理ITGI 发布的信息技术控制目标 (COBIT) 的当前版本,或该机构接受的版本, e)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两名非执行董事会成员组成,并被任命为董事会成员f) 金融集团:即使它们在法律上相互独立; g) 执行单位:进行直接创收、支出或经营活动的单位, ğ) 内部系统:第 5684 号法第 4 条规定的系统和精算职能, h) 辅助系统:如果执行主要系统以外的活动的系统中断,以及通过所有系统执行的活动,业务连续性计划中确定的这些活动的可接受中断 确保不间断和即时访问所有系统的主要系统备份履行法律、有关法律的子条例和其他相关立法中为组织规定的所有责任所必需的信息,连续性计划:书面计划或计划,它是业务连续性管理的一部分,由政策、标准和程序组成,用于在发生中断时根据组织的优先事项维持活动并遵守法律,i) 业务连续性管理:战争、恐怖事件、罢工、停工 能够在因动荡、流行病、火灾和自然灾害、信息化攻击和业务中断等原因可能发生的中断或危机时采取有效措施商业合作伙伴; j) 法律:2007 年 3 月 6 日第 5684 号保险法和 2001 年 3 月 28 日第 4632 号私人养老金储蓄和投资系统法,土耳其财务报告标准,m) 董事会: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和监督委员会,n) 机构:在本法规范围内定义的公司、专业组织和法人实体所有具有个人身份的保险和再保险经纪人,o) 机构: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机构,ö) 专业机构:保险账户、保险信息和监控中心、养老金监控中心、保险仲裁委员会、土耳其机动车局、自然灾害保险机构和特殊风险管理中心,p) 指南: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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