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决算程序和原则规定 第 1 部分 目的、范围、依据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 1 条——(1)本规定的目的是确定决算程序和原则中央政府范围内的公共行政预算。基础 第 2 条 – (1) 本条例是根据 2003 年 10 月 12 日第 5018 号公共财政管理和控制法第 42 条的规定制定的。定义 第 3 条 - (1) 在本法规的实施中; a) 部长:财政部和财政部部长,b) 部:财政部和财政部,c) 预算收入:税收、关税、费用、基金扣除、股份或类似收入、利息、加薪和罚款收入、动产和不动产征收各种收入和以换取服务而获得的收入,通过债务工具溢价销售获得的收入,社会保障保费扣除,接受的捐赠和援助等收入,服务费,社会保障缴款,境内外债务利息、一般借款费用、债务工具贴现出售产生的差额、经济、金融和社会转移、捐赠和援助以及其他费用,d) 转移津贴:包括在上一年的预算中 e) 一般总局:会计总局,f) 法律:第 5018 号公共财政管理和控制法,g) 中央政府范围内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包括在附表 (I)、(II) 和 (III) 中法律, ğ) 金融服务单位:履行法律第 60 条规定的职责的单位, h) 来自净金融的金额:从图表 (II) 和(III) 附于法律,i) 预算支出超过拨款:中央政府范围内的机构预算。 i) 计划:以和谐和有意义的方式汇集在一起的一组活动,资源分配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责, j) 最高管理者:各部委所属服务单位的副部长,其他公共行政部门的最高级别。代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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