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45) 号法律,修订了 1984 年第 (9) 号法令关于中央人口登记册的一些规定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2日
2006 年第 (45) 号法律,修订了 1984 年第 (9) 号法令关于中央人口登记册的一些规定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仔细阅读了宪法和 1984 年关于中央人口登记的第 (9) 号法令之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了该法律: 中央人口登记涉及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身份证:根据《身份证法》规定发行的身份证。第二条由第(六)、(十七)、(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前言、(一)、(二)、(四)项的案文代替本段和 1984 年第 (9) 号法令第 (27) 号关于中央人口登记的以下文本: 第 (6) 条:中央信息学组织,以主管当局的身份监督人口登记王国人口信息的收集,可以通过其负责人联系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人口信息。第十七条:中央信息化组织与政府机构、银行、公司、大学、学校、协会、俱乐部和其他公共和私人法人协调,收集与雇员、用户和工人的姓名和职能有关的信息,并他们在每年 12 月的个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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