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工会法的 2002 年第 (33) 号法令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 1976年第(23)号法令及其修正案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和1982年第(23)号法令颁布的《海商法》,经审议并提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并在部长会议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工会应受随附法律的规定管辖。第二条 1976 年第 23 号法令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第十七章关于劳动组织和联合委员会和理事会的规定以及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任何文本均予废止。本法规定施行时已有的工会组织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的工会组织成立为止。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长应发布必要的决定以实施本法的规定。总理和部长 - 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 - 应实施该法律,并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利发宫颁布:工会法第一部总则条 第(一)条在适用本法规定时,下列用语分别具有下列含义: 工会组织:为照顾职工而设立的组织。工人的利益和维护他们的权利,这包括:工会和巴林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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