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6 月 25 日 2013 年 6 月 25 日(B) 270 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B) 270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取消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2472009 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1974 年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第 561965 号国家土地法典第 62 (1) 款赋予的权力PU (A) 561974,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它,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中描述的土地保留为公共用途,即伊斯兰墓地的场地,并确定联邦直辖区伊斯兰宗教局局长应控制保留地,并且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其在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下的权力下放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权宜之计,以便撤销部分上述保留 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在行使《国家土地法》第 64 (1) 款赋予的权力时联邦政府并授权给它,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部分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任何有意反对撤销的人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管理局调查将于12点在吉隆坡苏丹希山慕丁路联邦大厦2、3及4、2楼的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及矿业署署长办公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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