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4 年 9 月 5 日 2014 年 9 月 5 日 P.U. (B) 408 建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建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由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 (B) 408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取消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5162009 于 2009 年 11 月 19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1974 年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国家土地法 561965 第 62 (1) 款赋予的权力聚氨酯(A) 561974,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它,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中所述的土地保留为公共用途,即污水处理系统和服务的场地,并确定联邦土地专员应对保留地拥有控制权,而鉴于,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行使的权力委托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的权宜之计,以便撤销全部上述保留 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行使《国家土地法》第 64(1)条赋予的权力联邦政府并授权给它,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任何有意反对撤销的人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听取调查将于 2 日晚上 10 点在吉隆坡苏丹希山慕丁路联邦大厦 2、3 和 4 层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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