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5 年 6 月 29 日 2015 年 6 月 29 日(B) PU 第 23 (3) 款提供的关于对进口到马来西亚的热轧板的生产进行肯定调查的最终决定的 263 通知(B) 2006 年 263 保护法最终确定对进口到马来西亚的热轧板生产进行肯定调查的通知 (SM 0114) 2006 年保护法第 657 号法和 2007 年保护法第 14 条 P.U. (A) 3862007,政府已就第 1 段(输出)所述的进口到马来西亚的热轧板输出的调查作出肯定的最终决定。被调查产品及税则分类 一、被调查产品及税则分类如下 (一)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及其他合金钢热轧钢板产品厚度在 6 毫米至 75 毫米之间的轧制、未覆盖、电镀或涂层; (b) 归类在协调系统代码(H 代码)下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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