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 12 月 8 日 2016 年 12 月 8 日(B) 由 P.U. 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的 500 份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提议撤销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B) 500 国家土地法典关于提议取消为公共目的保留土地的通知 鉴于,通过 P.U. (B) 1291985 于 1985 年 3 月 14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行使经 1974 年 P.U. 联邦直辖区(修改国家土地法)令修改的第 561965 号国家土地法典第 62 (1) 款赋予的权力。 (A) 561974,授予联邦政府并委托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已将附表中所述的土地保留为公共用途,作为水泵房的用地,并确定雪兰莪州水务部供水主管工程师应控制储备土地,而鉴于,通过 PU (B) 2003 年 3 月 3 日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的第 1082003 号,联邦政府已将其在国家土地法典第 64 条下的权力下放给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鉴于,现在认为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的权宜之计。MUD 以便撤销整个上述保留 因此,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工作委员会在行使第 64(1)款赋予的权力时授予联邦政府并授权给联邦政府的《国家土地法》,根据《国家土地法》第 64 条第 2 款,就撤销附表中所述的全部上述保留的提议发出通知,并通知任何打算反对的人撤销应由吉隆坡联邦直辖区土地行政长官听取调查将于晚上 9 点在吉隆坡联邦大厦 2、3 和 4 楼,吉隆坡苏丹希山慕丁路联邦大厦的土地和矿产总监办公室举行。...
建议撤销为吉隆坡第 378 地段保留土地作公共用途的通知pdf预览版建议撤销为吉隆坡第 378 地段保留土地作公共用途的通知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