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旅游业(旅游住宿场所的登记、分类、重新分类和评级)(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1 年 11 月 16 日 2011 年 11 月 16 日(一) 375 旅游产业(旅游住宿场所的登记、分类、重新分类和分级)(修订) 2011 年旅游产业登记(登记、分类、重新分类和评级) 国家总检察长室普(A) 375 1992 年旅游业法(旅游住宿场所的注册、分类、重新分类和分级)(修订)条例 2011 年行使 1992 年旅游业法第 31B 和 34 条赋予的权力 条例名称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2011 年旅游业(旅游住宿场所的注册、分类、重新分类和分级)(修订)条例》。新条例 5A 2.《2003 年旅游业(旅游住宿场所的注册、分类、重新分类和分级)条例》 PU (A) 912003,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在第 5 条之后进行修改,在第 5 条之后插入以下条例 注册证书条件 5A。根据本条例签发的登记证书应符合下列条件: (a) 旅游住宿场所的经营者只能以登记证书上指定的名称开展业务; (b) 旅游住宿场所的经营者应在根据第 5 条颁发证书之日起十四天内,将旅游住宿场所的名称和管理方面的任何 2 项更改通知局长;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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