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6 月 20 日(A) 186 贷款担保(法人团体)(税收和印花税)(第 4 号)令 2012 年总检察长办公室 P.U. (A) 186 贷款担保(法人团体)法 1965 年贷款担保(法人团体)(税收和印花税减免)(第 4 号)2012 年行使贷款担保(公司)第 10 (1) 款赋予的权力1965 年法令,部长作出以下命令 1. 此命令可命名。 2. 根据 1967 年所得税法应付的任何税款,应全额免除根据任何协议、票据、文书或文件与根据伊斯兰教法中期发行的任何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中期票据有关的任何应付款项由 Bank Perusahaan Kecil dan Sederhana Malaysia Berhad(发行人)提供的面值 30 亿林吉特(RM3,000,000,000.00)(IMTN 计划)的票据计划伊斯兰教法,包括但不限于与担保(担保)有关的任何协议、票据、文书和文件根据 2008 年贷款担保(公司确定)(Bank Perusahaan Kecil dan Sederhana Malaysia Berhad)令适用本法案的发行人,由马来西亚政府提供或将提供,由发行人支付;任何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中期票据持有人;或与基于伊斯兰教法的中期票据、IMTN 计划或保证有关的任何协议、票据、文书和文件的任何其他方,包括将 2 份协议、票据、文书和文件转让或转让给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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