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1 月 2 日 2013 年 1 月 2 日(A) 1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幼儿园)规则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幼儿园)规则 2013 年总检察长部(幼儿园)发布 PU (A) 1 在行使 1967 年第 53 号所得税法第 154 (1) (b) 段和附表 3 第 80 段赋予的权力时,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这些规则可引称为 2013 年所得税(工业建筑津贴)(幼儿园)规则。 (2) 规则 本规则自 2013 课税年度和下一个课税年度起生效。解释 2. (1) 在本规则中,处置具有相同的含义,指处置工业建筑物或发生任何 (a) 建筑物的出售、转让或转让; (b) 拆除或毁坏建筑物; (c) 该建筑物不再用于该法案 55 附表 3 规定的目的;符合方法3的条件;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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