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所得税(为废弃项目获得贷款的利息和附带成本的费用扣除)规则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2日
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3 月 12 日 2013 年 3 月 12 日(A) 89 所得税(扣除与获得废弃项目贷款有关的利息和附带成本的费用) 2013 年所得税(扣除与利息和附带贷款有关的费用)由总检察长 PU (A) 2013 年 1967 年所得税法 89 条所得税规则(与利息和附带成本相关的费用扣除)行使第 154 和 33 (1) (b) 段赋予的权力)所得税1967 年法案第 53 号法案,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在获得废弃项目贷款时扣除利息和辅助成本的费用)规则。( 2) 规则 本规则自 2013 课税年度及下一个课税年度起生效。解释 2. (1) 在本规则中,银行或金融机构是指 (a) 根据 1989 年第 372 号银行和金融机构法获得许可或被视为获得许可的银行或金融公司; (b) 根据《1983 年伊斯兰银行法》第 276 号法获得许可的银行; (c) 根据 2002 年第 618 号发展金融机构法规定的发展金融机构; (d) 根据 1996 年第 553 号保险法获得许可的保险业务; 2 (e) 根据《1984 年回教保险法》第 312 条获得许可的回教保险经营者;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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