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3 年 7 月 4 日 2013 年 7 月 4 日(一)2013年所得税(收购外资企业成本扣除)规则总检察长部发布的2013年所得税(收购外资企业成本扣除)规则(A) 218 所得税法 1967 年所得税(外国公司招聘成本的扣除)规则 2013 行使第 154 (1) (b) 和 33 (1) (d) 段赋予的权力1967 年所得税法第 53 号法案,部长制定以下规则 名称和开始 1.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13 年所得税(收购外资公司的成本扣除)规则。 (2) 本规则是2012 年 7 月 3 日生效。 2. 在本规则中,对制造的解释与该法案附表 7A 第 9 段中赋予它的含义相同,并与所得税规则(豁免活动的确定)一起阅读。制造定义) 2012 PU (一)232012;业务是指第 3 (b) 段所述的制造或提供服务(不包括金融和设施)的业务;外资公司指第 4 条规定的公司;本地公司指第 3 条规定的公司;高科技意味着新的和发展中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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