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 12 月 29 日 2016 年 12 月 29 日(A) 2016 年 379 分契业权(附表和表格修正)令(附表和表格修正)令 2016 年分契业权公布由总检察长办公室颁布的 1985 年 P.U. (A) 2016 年第 379 号地契(修改时间表和形式)令 为行使 1985 年第 318 号地契法第 4B (4) 款和第 84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在获得国家土地委员会的批准后,使以下命令的名称和开始生效(附表和表格的修订) 2016。 1. (1) 本命令可被称为分契地契令 (2) 本令于 2017 年 1 月 1 日生效。 2. 分契地契1985 年法案第 318 号法案,被称为本命令中的主要法案,附表 6 修正案在标题中的附表 6 (a) 中进行了修订,将 ELECTRONIC STRATA TITLE SYSTEM 替换为 ELECTRONIC L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FOR STRATA标题; (b) 在第 1 段中,通过在现有的计算机化分层登记记录文件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现有分层登记记录文件的定义,是指包含现有分层登记索引文件、分层登记声明文件、在电子土地管理系统启动之前或之后,每个地块以及(如果有的话)临时块相对应的分层计划认证和每个分层登记所有权文件; (c) 用以下第 2 P 段代替第 3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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