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大学学术人员公积金(合并)规则 目录 1 2 3 4 立法历史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案(第 204 章,第 10(1)(a) 节) 新加坡大学学术人员公积金(合并)规则 R 4 GN第 S 335197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新加坡大学学术人员公积金 1970 年 8 月 14 日基金(合并)规则。 2. 在本规则中,旧基金是指根据马来亚大学条例设立的马来亚大学学术人员公积金; 1955 年编。新基金指新加坡大学学术人员公积金计划,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8 日,由新加坡大学根据大学章程第 27(f) 条设立。 298970 3、(1)旧基金于1970年8月14日解散,并入新基金。 (2) 旧基金解散及旧基金并入新基金后,除新基金规则外,旧基金成员或出资人不得对旧基金有任何债权。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损害或影响任何成员或出资人从在解散和合并之前已应计的旧基金中支付的任何款项的权利。 (3) 大学应从根据第 4 条支付和转移给它的旧基金中,满足第 (2) 款但书明确保存的对旧基金的所有权利,并应履行和履行所有职责和义务就本应由大学履行或履行但在旧基金解散和合并当日仍未履行或未履行的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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