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新加坡船舶检验)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商船(新加坡船舶检验)规定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注册验船师 4 申请验船师注册 5 变更或撤销条件和新条件 6 验船师注册费用 7 取消或暂停注册 8 组织终止使用已停止注册或被暂停的测量师 9 组织不任命未注册的测量师或任命已被取消或暂停的测量师 10 送达通知等 立法历史 商船法(第 179 章,第 143 和 236 节) 商户航运(新加坡船舶调查)条例 Rg 6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831977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7 年 4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新加坡奖状船舶检验)规例》。定义 注册验船师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组织是指部长批准的根据该法第 154 或 243 条进行船舶检验的任何组织。 3.(1) 任何组织不得雇用或任命任何人在新加坡为该法案第 III 或 V 部分的目的对任何新加坡船舶进行任何检验,除非该人已根据本条例注册为验船师。 (2) 任何组织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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