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承认外国资格)(合并)通知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Legal Profession (Recognition of Foreign Qualifications) (Consolidation) Notification 2 Recognition of Foreign Certificates 目录 1 Citation FIRST SCHEDULE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LEGAL PROFESSION (Recognition of Foreign QUALIFICATIONS) (CONSOLIDATION) NOTIFICATION LEGAL PROFESSION ACT (CHAPTER 161, Section 7) N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引文 1. 本通知可称为法律职业(承认外国资格)(合并)通知。 1985 年 3 月 1 日承认外国资格 2. 宣布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b) 法律学士(荣誉)学位授予某人附表1指明的任何大学;以及附表 2 中指定的任何一所大学授予某人的法学学士学位,应足以使该人有资格获得律师和律师资格,但前提是他根据该法案第 7 条获得了证书。第一个时间表 (a) 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 (b) 香港大学,香港。 (c)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 (d)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 (e)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 (f)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 (g) 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第二个时间表 (a)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b) 加拿大约克大学 Osgoode Hall。立法历史法律专业(承认外国资格)(合并)通知(第 161 章,N 1)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法律专业(承认外国资格)(合并)通知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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