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劳资关系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表格 3 成员津贴 4 裁判津贴 5 调查委员会成员津贴 6 提交或提交给总统的文件 7 法院印章 8 法院印章 9 邀请谈判的通知10 法院院长确定审理争议的时间和地点 11 申请命令继续执行裁决 12 提出在利害关系中出庭的意向的人 13 申请解释裁决 14 申请撤销和更改裁决 15申请变更集体协议 16 劳工处处长解决纠纷 17 与专员下达的命令有关的法院权力 18 藐视法庭 新加坡法令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 决定、决定或法院证明书由法院院长签署 20 法院指示书记官长解决裁决会议记录 21 调查委员会 23 处罚 22 委员会酌情发出的命令和传票 24 辩护人和律师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出庭 25 委员会可规范其自己的程序 26 由当事人送达的文件 27 提交文件的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28文件 29 向法人团体送达文件 30 向工会送达文件 31 替代送达 32 需要取出、签署等的文件 33 传唤证人 34 当事人在听证会前 3 天提交 3 份文件副本 35 宣誓书 37 费用 36总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批准不同的表格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第一附表 第二附表 立法历史 工业关系法(第 136 章,第 86 节)工业关系条例 Rg 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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