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综合)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合并)令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9 节)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合并)令 O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引文豁免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合并)令。 2. 在任何一周内不超过 14 小时的任何家庭雇佣中,下列情况免于该法案的规定:(1) 家庭雇员及其雇主;为本命令的目的,家庭雇员是指受雇于某人的雇员,专门从事该人的私人家庭的工作或与该人的工作有关,而不是雇主在该家庭中从事的任何行业、业务或专业,并且包括厨师、家庭佣人(包括卧室和厨房佣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服务员、管家、儿童或婴儿护士、代客、看守、园丁、新郎和司机任何获许可供私人使用的车辆的清洁工; (2) 马来亚种植园公积金所有成员; (3) 马来亚产业公积金局全体成员; S 41055 wef 16121955 S 7856 wef 09031956 S 7956 wef 09031956 S 13556 wef 20041956 S 24659 wef 01071955 S 30760 wef 07111960 S 11262 wef 11051962 马来语大学非学术基金员工; (五)市公积金全体会员; (6) 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驻新加坡的所有澳大利亚雇员,他们是澳大利亚联邦退休基金的供款人; S 16160 wef 27051960 (7) 所有新加坡理工学院的讲师学员; (8) 联合国组织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驻新加坡的所有雇员; (9) 海员,他们是新加坡公民,受雇于瑞典船舶,服务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瑞典海员;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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