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合并)命令目录 1 2 3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9 节)中央公积金(杂项豁免)(合并)命令 O 1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1 月 1 日) )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豁免杂项)(综合)令。 2. 为本命令的目的,家庭雇员是指受雇于一个人的雇员,专门从事该人的私人家庭的工作或与该人的工作有关,而不是该雇主从事的任何行业、业务或专业。家庭,包括厨师、家庭佣人(包括卧室和厨房佣人)、服务员、管家、儿童或婴儿护士、代客、看守、园丁、新郎和司机或任何许可私人使用的车辆的清洁工。 3. 下列情况不受该法规定的约束: (1) 家庭雇员及其雇主在任何一周内从事不超过 14 小时的家庭工作; S 41055 wef 16121955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1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马来亚种植园公积金的所有成员; (3) 马来亚产业公积金局全体成员; S 7856 wef 09031956 S 7956 wef 09031956 S 13556 wef 20041956 S 24659 wef 01071955 S 16160 wef 27051960 S 30760 wef 07111960 (4) 所有马来亚大学非学术人员公积金会员; (五)市公积金全体会员; (6) 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驻新加坡的所有澳大利亚雇员,他们是澳大利亚联邦退休基金的供款人; (7) 新加坡理工学院的所有教员学员; (8) 联合国组织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驻新加坡的所有雇员; S 11262 wef 11051962 (9) 属于新加坡公民并根据适用于瑞典海员的服务条款和条件受雇于瑞典船舶的海员; (10) 受雇于新加坡马来亚铁路管理局的人员;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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