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商(未赎回质物拍卖)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拍卖时间和地点 3 拍卖通知广告 4 广告中应说明的详情 5 典当商向拍卖人发送未赎回质物 6 拍卖目录 7 拍卖目录的可用性 8 销售9 典当行出价 10 拍卖结果表 11 典当行保留结果表的副本 12 注册官的指示 立法历史 《典当行法》(第 222 章,第 50 节) 《典当行(未赎回质押的拍卖)规则》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发表于 1993 年 9 月 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 2 GN第 S 3451993 号 1994 年修订版 (1993 年 9 月 1 日) 1993 年 9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典当行(未赎回质押拍卖)引证规则。拍卖时间和地点 2. 拍卖金额超过 50 的未赎回质押物,应每月在书记官长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拍卖通知广告 3. 拍卖师应以英文、马来文、中文和泰米尔文在新加坡 4 种主要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方式,向公众发出至少 7 天的所有拍卖书面通知。广告应在两个不同的日子插入,第二次插入至少在拍卖第一天前 3 天。广告应当载明的事项 4. 广告应当载明典当商的名称、营业地点、质押的当月月份、公众阅览质押的日期和时间,以及质押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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