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在家庭内转移组屋单位) 减免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在家庭内转移组屋单位的情况下减免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 312 章,第 74 节) 印花税(家庭内的组屋转让)减免令 O 2 GN第 S 393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7 年 6 月 15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印花税(在引用家庭内转让 HDB 单位)减免令。定义 2. 在本命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指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设立的住房和发展委员会);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公寓是指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四部分出售的公寓,但不包括委员会指定为 HUDC 第三期或第四期公寓的公寓;直系亲属包括与剩余承租人有直接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任何人,以及与该单位的其他授权占用人一起将与剩余承租人形成家庭核心的任何人。家庭内转让组屋单位时的减税 3. 应减免任何超过 10 的税款,根据该法令,根据以下任何与转让任何住房和发展委员会单位有关的文书, 1996 年 5 月 15 日或之后制定的任何文书,在根据该法案第一附表第 10 条 (a) 款确定的职责的情况下,附表 (a) (b) 中规定的条件;在根据该法案第 10 (aa) 条确定的职责的情况下,在 1996 年 5 月 15 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文书,在该日期或之后,委员会收到了转让公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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