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7742015 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No. S 774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在家庭内部转让组屋)(减免)(修订)规则 2015 年,财政部长行使印花税法第 74 和 77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5 年印花税(家庭内部组屋转移)(减免)(修订)规则,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生效。规则 2 的修订 2. 规则2007 年印花税(在家庭内转移组屋单位)(减免)规则(GN No. S 7352007)(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第 2 条被修订 (a) 删除组屋单位的定义并代之以以下定义儿童,就某人而言,指该人的婚生子女或继子女,或该人根据任何与收养有关的成文法收养的子女;建屋局单位是指 (a) 由住房和发展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IV 部分出售的任何单位(第 129 章),其他由 S 7742015 2 发展委员会作为第三期或第四期单位出售的单位; HUDC (b) 根据零件开发法和 IVB 的设计建造和销售计划出售的任何公寓; (b) 删除直系亲属的定义,代之以下列定义的直系亲属,就组屋单位的剩余承租人而言,是指任何人 (a) (i) 其余承租人的配偶; (ii) 其余承租人的子女; (iii) 其余承租人的父母的子女 (iv) 其余承租人的父母;承租人; (b) 谁将与组屋单位的任何其他授权占用人一起,与其余承租人组成家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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