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物品的收益将被支付到合并基金中第 S 1401974 号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7 月 1 日) 内政部长已指示 (a) (b) 中央禁毒局官员没收的所有物品;香港海关; (c) 根据该法令没收的警察应由中央禁毒局局长、海关总署署长或警务处处长(视属何情况而定)处置,由他们支付将其出售给综合基金的收益,并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向内政部长退还根据该法案没收的所有物品的总量及其处置方式。 S 14074 10.5.74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9 年 7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被没收物品的立法历史收益将被存入综合基金(第 185 章,N 1)将没收物品的收益支付给合并基金的用户。它不属于将没收物品的收益支付给综合基金的一部分。 1. G. N. No. S 1401974 没收物品收益归入合并基金 1974 生效日期 2. 1990 年修订版《没收物品收益归入合并基金》(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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