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第 19 号法定公司(向综合基金供款)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9年
法定公司(对统一基金的供款)法案 目录 第 191989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89 年 3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解释 4 修订附表 附表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3 部长可能要求向综合基金支付款项Fund Statutory Corporations (Contributions to Consolidated Fund) Bill Bill No. 191989 于 1989 年 3 月 3 日首次阅读。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07 Mar 1989 PDF created date on 23 Feb 2022来自某些法定公司的资金的综合基金。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1989 年简称基金法。 解释 1. 本法可被引用为法定公司(对合并的贡献 2. 在本法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合并基金是指根据宪法第 143 条设立的合并基金;支出是指特定法定公司在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适当发生的所有费用;基金包括由该公司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普通基金和专项基金以及储备金。指定的法定公司,但为核算受信托约束的资金而设立的基金除外;部长是指财政部长;收入包括指定法定公司收到或产生的所有资金,但受信托约束的资金除外;指定的法定公司是指 Sch 中指定的任何组织、当局或公司教育。部长可能要求向综合基金 3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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