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年法定公司(联合基金供款)法(1989 年第 22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部长可能要求向联合基金缴款 4 附表修订 新加坡政府公报法案补充由管理局发布。 1989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下列法案于 1989 年 4 月 7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1989 年 4 月 13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1989 年新加坡法定公司法(对综合基金的捐款) 在线发布于 1989 年 4 月 21 日的法案增补 PDF created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1989 年第 22 号)我同意。 WEE KIM WEE 总裁。 1989 年 4 月 13 日。生效日期 1989 年 4 月 21 日 一项规定将某些法定公司的资金存入联合基金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1989 年简称基金法。 解释 1. 本法可被引用为法定公司(对合并的贡献 2. 在本法中,除非文中另有要求 合并基金是指根据宪法第 143 条设立的合并基金;支出是指特定法定公司在履行其职能和职责时适当发生的所有费用;基金包括由该公司控制或管理的所有普通基金和专项基金以及储备金。指定的法定公司,但为核算受信托约束的资金而设立的基金除外;部长是指财政部长;收入包括指定法定公司收到或产生的所有资金,但受信托约束的资金除外;指定的法定公司是指 Sch 中指定的任何组织、当局或公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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