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汽车回扣)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海关(机动车回扣)令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非高峰期汽车消费税回扣 海关法(第 70 章,第 16(a) 节)海关(机动车回扣)令 O 7 G.N.编号 S 1651991 修订版 2002(2002 年 9 月 30 日) 1991 年 4 月 15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海关(汽车退税)令。非高峰期汽车的消费税回扣 2.(1) 如果一辆汽车在新加坡根据《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规则》(第 276 章,R 5)首次注册时被注册为非高峰期汽车,根据 2002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的公式确定,应向注册为汽车所有者的人授予就该汽车支付的消费税的回扣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其中 T 等于 A、B 和 C 的总和,如果 A、B 和 C 的总和不超过最高回扣,否则为最高回扣金额; A 是根据海关(关税)令 (O 4) 就汽车支付的消费税金额; B 是根据《道路交通(汽车,配额制度)规则》(第 276 章,R 31)第 13(1) 条就汽车的权利证明书应付的配额溢价; C 是《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执照)规则》第 8(3) 条规定的净附加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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