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航行(禁止航班)令 目录 1 引文 2 禁止某些航班 3 防止违规的步骤 4 处罚 5 法人团体等的违法行为 6 权力下放 7 令尽管有其他附属立法,但仍有效 附表 国家和地区第 2 段适用的立法历史 空中航行法(第 6 章,第 3 和 13 节)空中航行(禁止飞行)命令 O 6 GN编号 S 4552001 修订版 2003(2003 年 1 月 3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3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1 年 9 月 24 日 1. 本命令可称为空中航行(禁止飞行)命令。引证 某些航班的禁止 2.(1) 来自或目的地为附表所列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器不得飞越、降落或起飞新加坡,除非得到新加坡政府的明确批准。部长。 (2) 在决定是否根据第 (1) 项给予批准时,部长应考虑新加坡作为任何国际组织的成员或任何国际协议的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 (3) 违反第 (1) 款飞行的航空器的经营者和指挥官将构成犯罪。 (4) 在本段中的导航命令(O 2);飞机。 Steps to prevent contravention 指挥官,就航空器而言,与航空运营人中的含义相同,就航空器而言,指管理 3. 的人。...
空中航行(禁止飞行)令pdf预览版空中航行(禁止飞行)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