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计划 - MediShield Plus 负债转移)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计划转移 MediShield Plus 负债)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实施日期的未来责任转移 4 指定保险公司的选择 5 未来责任转移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56A 节) ) 中央公积金 (MEDISHIELD 计划转移 MEDISHIELD PLUS 责任) 条例 Rg 33 GN第 S 6292005 号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引文 1. 本条例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MediShield Scheme Transfer of MediShield Plus Liabilities)条例。 2005 年 10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保险人与该法案第 52 条具有相同的含义;未来责任是指董事会在 2005 年中央公积金(医疗保险计划)条例(GN 编号 S 4272005)第 II 部分第 3 部分的计划下,在紧接实施日期之前的日期,就所接受的医疗承担的责任由受保人在实施日期或之后但在计划下的保险保障到期之前,包括根据计划签发的可能产生该等责任的保险,但不包括 (a) 与医疗有关的责任在实施日期或之后收到该等受保人的保险保障的 MediShield 组成部分所涵盖的; (b) 此类受保人的保险保障的 MediShield 组成部分;综合医疗保险计划是指根据中央公积金(私人医疗保险)第 4(1)(b) 条由卫生部长批准的医疗保险政策为个人投保的任何计划方案)条例(Rg 26); (b) 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 2005 年条例第 II 部分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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