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第 12 条的豁免)令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8年
道路交通(第 12 条的豁免)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豁免 4 工作准证持有人的豁免 立法历史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第 142 条) 道路交通(第 142 条的豁免) 12) 订购 O 6 GN第 S 7222005 号 2008 年修订版(2008 年 1 月 31 日) 2005 年 11 月 1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道路交通(第 12 条豁免)命令。引文定义 2. 在本订单中,保险证书是指符合机动车辆(2008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第三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的保险证书、担保证书或外国保险证书风险和赔偿)法(第 189 章);车辆进入许可证是指根据《道路交通(国际流通)规则》(R 7)授予的车辆进入许可证。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豁免 3.(1)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任何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任何未根据该法案登记的车辆,应豁免该法案第 12 条的规定(a) 他居住在新加坡境外; (b) 他在马来西亚工作和居住; (c) 他或其配偶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或他的雇主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并已向他提供该车辆,或他的雇主已租用该车辆供他单独使用; (d) 就车辆而言, (i) 根据《道路交通(第 12 条批准豁免)规则》(R 45)第 3 条就他使用车辆获得有效批准; (ii) 在该批准有效期内有效的保险证书; (iii) 车辆进入许可证; (e) 他仅在 (i) 周六、周日和公众假期在新加坡保留或使用车辆; (ii) 在任何日历年合计不超过 28 天或在紧急情况下,或在其配偶根据第 (2) 项获得豁免的情况下,登记官可能允许的更多天数,他和他的配偶e 仅在周六、周日和公众假期(A)在新加坡保留或使用车辆; (B) 任何日历年的合计不超过 28 天,或在紧急情况下注册官允许的更多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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