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展示控制)法(第 196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例外 5 豁免 6 无证逮捕 7 进入和搜查的权力 8 罪行和处罚 立法历史 3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场所展示国徽在学校被禁止 国家标志(显示控制)法(第 196 章)(原法令 M. 1949 年第 69 号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一项控制国徽展示的法案。 1965 年 5 月 13 日 1. 本法可称为《国家标志(展示控制)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国徽是指任何国旗、横幅或其他标志,是或声称是任何国家的国旗、旗帜或其他标志,或任何国家的旗帜、横幅或其他标志。声称是任何州的民族运动的政治组织,或任何国家领导人或任何州的前国家领导人或任何此类政治组织的领导人或前领导人的任何相似之处或相似之处;处所指任何土地、建筑物、船只、车辆或任何地方;学校是指人们习惯性地在一个或多个班级中接受教育的任何场所或任何场所的任何部分; state 指除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州或国家,包括任何属地、占有或任何州的一部分。 3.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展示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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