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队(民事责任)法(第 165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简称 2 解释 3 应用 5 制定规则的权力 6 附表的变化 7 部长磋商 附表 地方部队立法历史 4 困难情况下的救济金当地军队(民事责任)法(第 165 章)(原 1953 年第 30 号法令)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允许向地方部队成员或其家属支付除工资和津贴外的款项,以减轻他们因在此类部队服役而产生的经济困难。 1964 年 3 月 20 日 1. 本法可称为《地方部队(民事责任)法》。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当地武力是指附表中规定的任何武力;部长是指负责国防的部长。简称 解释 申请 3.(1) 本法适用于根据与该部队有关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被征召实际服役、现役或全职服役的任何地方部队成员,但仅限于该日期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指定;部长可以为不同的地方部队指定不同的日期。 (2) 部长可以在宪报上发布通知,宣布本法自可能指定的日期起不再适用于声明中指定的任何地方部队的成员,但该声明不得损害任何权利因该等成员在该日期之前的服务而产生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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