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领事公约法(第 5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与领事馆有关的入境权的限制 4 税收、收费、关税和费用的减免 5 领事官员对新加坡财产的权力死者 6 关于第 5 条的补充规定 7 《商船法》下领事官员的权力 8 第 3 条和第 5 条的适用 立法历史 领事公约法(第 52 章)(1951 年第 44 号原颁布法令)修订版 1985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1987 年 3 月 30 日) 赋予与新加坡缔结领事公约的外国领事官员某些与管理死者的遗产和财产有关的权力的法案;限制警察和其他人进入这些国家的领事馆的权力。 1951 年 12 月 4 日 1. 本法可称为《领事公约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领事雇员是指在领事馆受雇执行行政、行政、文书、技术或专业职责或担任领事警卫、信使或车辆司机的任何人,其姓名已由领事官员通知部长,但不包括任何受雇从事家务的人员;领事办公室是指专为领事官员的公务目的而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领事官员指代表外国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并已获得执行领事职务的授权或临时授权或其他授权;领事馆是指外国在新加坡设立的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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