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法(第 3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设立巴士服务执照管理局 4 部长的指示 5 巴士服务执照 6 当局考虑的事项 7 颁发执照的通知 8 执照条件9 被许可人提交账目 10 对被许可人事务的调查 11 检查员的程序和权力 12 检查员的报告可作为证据 13 调查费用 14 违法行为 15 暂停和吊销执照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6 法规 立法历史 BUS SERVICES LICENSING AUTHORITY ACT(第 31 章)(原 1971 年第 5 号法案)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与公交车服务许可相关的法案。 1. 本法可引称为《巴士服务许可授权法》。简称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与被许可人有关的事务包括 1971 年 3 月 1 日 (a) (b) (c) (d) 促进、形成、成员资格、控制、交易、交易、持牌人的业务及财产;持牌人所提供的股份、债权证和权益的所有权;确定在持牌人的成功或失败或明显的成功或失败中拥有或曾经拥有经济利益的人,或能够或已经能够控制或对持牌人的政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以及某人在何种情况下获得或处置或有权获得或处置持牌人提供的股份、债权证或权益;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公共汽车是指用于在定期服务上运送乘客的公共服务车辆,其中乘客收取单独和不同的票价;被许可人是指根据本法获得巴士服务执照的人,包括根据本法任命的检查员认为有必要根据第 11(1) 条调查公司事务的任何公司;就持牌人而言,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包括持牌人的董事、银行家、律师或核数师; (a) (b) 在任何时间 (i) 曾是 (​​a) 段所提述的人; (ii) 已由持牌人以其他方式雇用或委任;或(c) (i) 拥有被许可人的任何财产的人; (ii) 欠被许可人的债务; (iii) 能够提供有关被许可人的推广、组建、交易、交易、事务或财产的信息; (d) 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某人是 (c) 段所提述的人,则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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