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薪酬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5年
法官薪酬法(第 147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3 储蓄立法历史 2 法官薪酬 法官薪酬法(第 147 章)(1994 年第 7 号原颁布法)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3 月 15 日)为最高法院法官的报酬。 1994 年 9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法官薪酬法》。简称 法官薪酬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5 年 3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应向首席大法官、每位上诉法官和每位最高法院其他法官支付此类年度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确定的应计养恤金工资。 (2) 最高法院法官除薪金外,还应获得部长可能决定的应计养恤金和不计养恤金津贴和特权,这些津贴和特权不得低于作为公职人员领取退休金和不计养恤金的津贴和特权。将获得相同的应计养恤金工资。 (3) 根据本条支付给最高法院法官的任何工资或津贴应 (a) 从任命之日起开始,但须满足支付津贴的任何条件; (b) 每天累积; (c) 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或财政部长不时决定的每个月的其他日期按月支付。 (4) 根据第 (1) 款作出的任何命令应在宪报公布后尽快提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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