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薪酬法案 1994 年第 9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4年
法官薪酬法案 目录 第 91994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4 年 5 月 2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法官薪酬 3 废除和储蓄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法官薪酬法案第 91994 号法案 阅读第一次1994 年 5 月 23 日。一项规定最高法院法官薪酬并废除《法官薪酬法》(1985 年修订版第 147 章)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4 年 5 月 24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94 年法官薪酬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法官的薪酬 2.(1) 应向首席大法官、每位上诉法官和每位最高法院其他法官支付应计养恤金的年薪,由部长不时通过在宪报上公布的命令确定. (2) 最高法院法官除薪金外,还应获得部长可能决定的应计养恤金和不计养恤金津贴和特权,这些津贴和特权不得低于作为公职人员领取退休金和不计养恤金的津贴和特权。将获得相同的应计养恤金工资。 (3) 根据本条支付给最高法院法官的任何工资或津贴应 (a) 从任命之日起开始,但须满足支付津贴的任何条件; (b) 每天累积; (c) 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或财政部长不时决定的每个月的其他日期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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