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医疗指示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预先医疗指示法(第 4A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作出预先医疗指示的权力 4 证人的义务 5 指令的登记 6 指令和反对意见的登记 7 指令的撤销 8 专家小组 9 证明绝症 10 医生的职责 11 不影响姑息治疗的预先指示 12 患者对其治疗做出知情决定的权利不受影响 13 行为不影响其他权利 14 因欺诈、伪造指示或隐瞒撤销而获得指示的处罚 15 违反查询指令是否制定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7 年 12 月 2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6 要求指令作为保险或医疗条件的罪行 17 法案只允许自然死亡,不允许安乐死或教唆自杀 18 法案不允许影响保险政策 19 保护医生和其他在善意和无疏忽 20 死亡原因的某些方面 21 罪行的构成 22 法规 立法历史 预先医疗指令法案(第 4A 章)(1996 年第 16 号原颁布法案)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12 月 20 日)对医生发出的反对人为延长死亡过程的预先指示以及与此有关的事项,赋予其法律效力。简称 1.(1) 本法可被称为《预先医疗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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