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地理标志法(第 117B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相关方可就地理标志的某些用途提起诉讼 4 补救措施 5 葡萄酒的同名地理标志 6 地理标志的某些用途除外 7 关于先前用户的例外情况 8使用个人姓名的例外情况 9 不采取行动的例外情况 10 规则 11 部长可以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家 12 其他法律下的权利不受影响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CT (第 117B 章)(原 1998 年第 44 号颁布法) 1999 年修订版(1999 年 12 月 30 日)一项规定保护与商品有关的地理标志的法案。 1999 年 1 月 15 日 1. 本法可称为《地理标志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法院指高等法院;地理标志是指在贸易中用于识别商品来自一个地方的任何标志,只要该地方是一个合格的国家或合格国家的一个地区或地方;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点;货物指任何天然或农产品或任何手工业或 (a) (b) 工业产品;就地理标志所识别的商品而言,利害关系方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贸易商或此类生产商或贸易商或此类生产商和贸易商的协会;巴黎公约是指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署的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地方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包括该国家或地区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生产者是指 1999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a) (b) (c) (a) (b) (a) (b) (c) (d) 关于农业产品,为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就天然产品而言,指将这些产品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人;或就手工业或工业产品而言,为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制造该等产品的人;合格国家是指任何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或地区; 《巴黎公约》缔约方; (c) 由部长根据第 11 条指定为合格国家;或商标与《商标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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