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地理标志法 1998 年第 44 号法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地理标志法(1998 年第 44 号) 目录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相关方可就地理标志的某些用途提起诉讼 4 补救措施 5 葡萄酒的同名地理标志 6 地理标志的某些用途7 先前用户的例外情况 8 使用个人姓名的例外情况 9 不采取行动的例外情况 10 规则 11 部长可以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家 12 其他法律下的权利不受影响 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12 月 21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3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补充,由当局发布。 47 1998 年 12 月 24 日星期四 以下法案于 1998 年 11 月 26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1998 年 12 月 11 日得到总统的同意。 1998 年地理标志法(1998 年第 44 号) 我同意。王廷昌,总裁。 1998 年 12 月 11 日。生效日期 1999 年 1 月 15 日 一项规定保护与商品有关的地理标志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被称为 1998 年地理标志法,并应在部长可能的日期生效,由公报上的通知,任命。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12 月 21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法院是指高等法院;地理标志是指在贸易中用于识别商品来自一个地方的任何标志,只要该地方是一个合格的国家或合格国家的一个地区或地方;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点;货物指任何天然或农产品或任何手工业或 (a) (b) 工业产品;就地理标志所识别的商品而言,利害关系方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贸易商或此类生产商或贸易商或此类生产商和贸易商的协会;巴黎公约是指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署的经不时修订或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地方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包括该国家或地区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生产者就农产品而言是指为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就天然产品而言,指将这些产品用于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的人;或就手工业或工业产品而言,为销售或其他商业目的制造该等产品的人;合格国家是指任何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国家或地区; 《巴黎公约》缔约方; (c) 部长根据第 11 条规定为合格国家;或商标与 1998 年商标法中的含义相同;就货物而言,贸易商是指 (a) 在新加坡销售货物的任何人;或 (b) 在新加坡供应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成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表于 1998 年 12 月 21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a) (b) (c) (a) (b) 已售出由新加坡的另一个人;使用是指作为任何交易的一部分或与任何交易有关的使用,包括购买、出售或交换; (a) (b) (c) (d) 任何进口或出口;任何广告;或任何发票、酒单、目录、商业信函、商业票据、价目表或其他商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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