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联合国法(第 33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制定法规以使《联合国宪章》第 41 条生效的权力 3 诉讼豁免 4 保护根据本法实施的行为的人 5 责任6 新加坡公民对在新加坡境外犯下的罪行的责任 立法历史 联合国法案(第 339 章)(2001 年第 44 号法案原版)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7 月 31 日)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7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1 年 10 月 29 日 简称 1。本法案可被称为联合国法案。制定法规以使《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生效的权力 2.(1) 如果根据 1945 年 6 月 26 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则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作为与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有关的条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呼吁政府采取任何措施以实施该理事会的任何决定,部长可不时,制定他认为对有效实施这些措施是必要或有利的所有此类规定,包括(在不影响上述措辞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关于 (a) 逮捕、审判和惩罚犯罪者的规定条例; (b) 授权任何人或任何类别的人在调查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条例所规定的任何罪行时,行使《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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